把自己的孩子“送”人了,构成犯罪吗?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09日 |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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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小张和小王是夫妻,小王在生张三时,产后大出血死亡。小张在妻子死后不想养育张三,正好邻村小马因酗酒找不到媳妇,二人商量好小马给张三10万“感谢费”,小张把张三“送”给小马家。后因为小马经常酒后打骂张三,张三离家出走,被警察带回公安局,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后,发现小张和小马之间的“交易”,对小张和小马采取了强制措施。小张坚持说自己是送养不是买卖,那小张和小马的行为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小张和小马的行为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规定:“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本案中,小张不想养自己的孩子张三,在没有考虑小马是否有抚养能力,是否有不能抚养孩子的疾病和不良习性的情况下,以20万的价将格张三送给小马,其行为可以认定为拐卖儿童罪,相应的,小马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收买被拐卖儿童罪。
【收养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本文作者:孙艳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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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森·巴瑞
5秒前: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IP:96.54.8.*
苑子豪
9秒前: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IP:50.20.2.*
卞康荣
7秒前:小张坚持说自己是送养不是买卖,那小张和小马的行为如何认定?
IP:19.90.3.*